兩個問題:
1. 去頓號或補上「婆羅門」?
2. 加「不應」或「可捨」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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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壹阿含經有無品第十五
[0577a16]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當知有此二見。云何為二?所謂有見、無見。諸有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習已、誦已,終不從其法,如實而不知,此則非沙門、婆羅門。於沙門,則犯沙門法;於婆羅門,則犯婆羅門法,此沙門、(婆羅門?)終不以身作證而自遊戲。諸有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不應?)誦讀、諷念,知捨,如實而知,此則沙門持沙門行,婆羅門知婆羅門行,自身取證而自遊戲:生死已盡,梵行已立,更不復受有,如真知之。是故,諸比丘!於此二見不應習行,不應諷誦,盡當捨離。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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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光阿含藏及舊版光碟都有註明頓號後有該詞:麗本無「婆羅門」三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補上,故似乎補上該詞較佳(或者去頓號)?否則留一個頓號在那裡,還頗突兀。
另,從結論句:「是故,諸比丘!於此二見不應習行,不應諷誦,盡當捨離。」及前後對比句型:「於此二見習已、誦已」應對「於此二見不習、不誦」,第二句之「有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後似乎應該加上「不應」誦讀、諷念?
佛光阿含藏及舊版光碟皆有註解「知」捨前有「可捨」:「知」字之上,宋、元、明三本均有「可捨」二字(雖不知「可捨」是跟著「知捨」而變成「可捨知捨」,還是接在前詞「誦讀、諷念」後),故或也可把「可捨」加在「誦讀、諷念」後(雖加「可捨」語氣不是這麼強)?
簡單說,若第二句「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誦讀、諷念」沒有加字,語義邏輯會不連貫。
若理解有誤,煩請不吝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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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 福慧增長,早淨法眼!
Dear Yishou,
Dear Yishou,
是的,你的理解沒錯,你讀得十分細心。
這(此一說明)應該擺在註解,而不是「校勘註記」,也不該逕改原來文字。
請參考(https://www.academia.edu/7158224/An_approach_to_collate_the_ambiguous_words_of_Chinese_Za-ahan_jing_T99_Sa%E1%B9%83yukta_%C4%81gama_2011_%E9%9B%9C%E9%98%BF%E5%90%AB%E7%B6%93_%E5%AD%97%E5%8F%A5%E6%96%A0%E5%8B%98)
(https://www.academia.edu/7245569/Examples_of_the_collations_for_earlier_Chinese_Buddhist_translations_2011_%E6%BC%A2%E8%AD%AF%E4%BD%9B%E5%85%B8%E6%A0%A1%E5%8B%98%E8%88%89%E4%BE%8B)
Yifertw
RE:《增壹阿含15.1經》
《增壹阿含15.1經》:「可捨、知捨」
Yifertw
《雜阿含1178經》
王建偉、金暉(校釋),(2014),《《雜阿含經》校釋》,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上海市,中國。王建偉、金暉(校釋),(2014),《《雜阿含經》校釋》,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上海市,中國。
第四冊347頁已作正確的敘述。
明法比丘(遺著),(2005),《雜阿含經註》,新雨道場,嘉義縣,台灣。
明法比丘也已作正確的敘述。
Yifertw
RE:《雜阿含1178經》
RE:《增壹阿含15.1經》:「可捨、知捨」
RE:《增壹阿含15.1經》:「可捨、知捨」
此句:
諸有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誦讀、諷念,知捨,如實而知
或可作這樣理解:
諸有沙門、婆羅門於此二見(之)誦讀、諷念,知捨,如實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