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寺版《增支部》(AN 2.51)漏譯了一「不」字

Yishou 法友在 2017/3/12 提到

      元亨寺版《增支部》〈二法集〉第五品〈會眾品〉第10經,:「諸比丘!於此世中,有諸比丘,提起法或非法之諍,...如此〔諸比丘所居〕之會眾,諸比丘!是謂說非法會眾。
又,諸比丘!云何為說法會眾耶?
諸比丘!於此世中,有諸比丘,提起法或非法之諍,彼等既提其諍而相互作解,為欲解故而集會。又使之深慮、為欲深慮故集會。彼等有解力、有深慮力、惟欲解決,遂將彼諍,由勢力與執取而固執,並不語唯此為真,其他即偽。如此〔諸比丘所居之〕會眾,諸比丘!是謂說法會眾。諸比丘!此等是二種會眾,此等二種會眾中之殊勝者即是說法會眾。」」(CBETA, N19, no. 7, p. 102, a14-p. 103, a9 // PTS. A. 1. 75 - PTS. A. 1. 76)
  元亨寺版《增支部》譯文無上述「由勢力與執取而固執」的「不」字,yishou 法友認為應增加此一「不」字。
 此經在莊春江老師譯文為:
比丘們!什麼是如法說的團體呢?比丘們!這裡,那個團體中的比丘們合法或非法地拿起諍訟,拿起該諍訟後,他們彼此信服,走向和解,[彼此]同意,走向和睦,他們有和解力、有和睦力、遣捨己見,剛毅地執取、執著該諍訟而說:『這才正確,其它都錯。』比丘們!這被稱如法說的團體。」(AN 2.52)
 
關則富老師譯文為:
什麼是如法而說的會眾?比丘們!在這世上,若有一會眾,其中的比丘們提出諍訟,或如法或非法。他們提出那諍訟後,互相勸解並達成和解,既審察也接受審察。由於有和解力與審察力、他們放下執著而商議,堅持、頑固地執取諍訟而宣稱:『唯此是真,其餘是假。』這稱為如法而說的會眾」(AN 2.51)
 
參照菩提比丘的英譯,顯然 元亨寺版《增支部》漏譯了此一「不」字。
 
Yishou 法友此處的主張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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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Yishou 及 yifertw!CBETA 已將此處漏字列入修訂,作:

《增支部經典(第1卷-第3卷)》卷2:「彼等有解力、有深慮力、惟欲解決,遂將彼諍,[>不]由勢力與執取而固執,並不語唯此為真,其他即偽。」(CBETA, N19, no. 7, p. 103, a6-7 // PTS. A. 1. 76)

 
CBETA Maha 吳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