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揚聖教論》斷句等問題的探討

1. 《顯揚聖教論卷第一》

如是已說。一切界今當說頌曰。
 界謂欲色等  及與三千界
改為:
如是已說一切。界今當說。頌曰。
 界謂欲色等  及與三千界
 
註:一切、界、雜染  諦、依止、覺分
   補特伽羅、果  諸功德九事
 
 
如是乃至十方世界如是已說。界雜染今當說頌曰。
 煩惱業生性  雜染相應知
改為:
如是乃至十方世界如是已說界。雜染今當說。頌曰。
 煩惱業生性  雜染相應知
 
 
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2]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改為:
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念+(念)【宋】【元】【明】【宮】【聖】
 
 
放逸者。謂總貪瞋癡懈怠為體。由依此故心不制[4]正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為業。
改為:
放逸者。謂總貪瞋癡懈怠為體。由依此故。心不制。惡不善法。及不修習。彼對治法。障不放逸為業。
正=止【宋】【元】【明】【宮】【聖】
 
所謂澁滑輕重緩急[2]軟冷飢渴飽悶強弱癢病老死疲息[3]粘勇。
改為:
所謂澁滑輕重緩急冷飢渴飽悶強弱癢病老死疲息勇。
軟=煖【宋】【元】【明】【宮】
 
註1:煖、冷相對。軟、冷是何意?
粘=黏【聖】
 
 
註2:飜經沙門慧琳撰《一切經音義卷第四十七》顯揚聖教論第一卷
黏勇(女廉反蒼頡篇云黏合也說文相著曰黏下瑜種反謂雄武果決也諡法曰知死不避曰勇命為仁曰勇也)。
 
《大乘百法明門論開宗義記》此觸別名有二十二。澁滑輕重緩急冷煖飢渴飽悶強弱癢痛老死疲息黏勇
 
翻經沙門玄應撰《一切經音義卷第二十三 轉》顯揚聖教論第一卷
黏勇
女廉反蒼頡篇黏合也說文相著曰黏下瑜種反謂雄武果決也謚法曰知死不避曰勇懸命為仁曰勇。
 

2. 《顯揚聖教論卷第二》

如是已說雜染諦今當說頌曰。
 諸諦有六種
改為:
如是已說雜染。諦今當說頌曰。
 諸諦有六種
 

3. 《顯揚聖教論卷第三》

[1]法界無量作意。謂諸菩薩乃至思惟十方無量世界一切諸法自相共相。

改為:

界法無量作意。謂諸菩薩乃至思惟十方無量世界一切諸法自相共相。

註:法界=界法【宋】【元】【明】【宮】

 

已受尸羅已聞正法。已增長捨已[1]正見。

改為:

已受尸羅已聞正法。已增長捨。已正見。

註:直=具【宋】【元】【明】【宮】

 

 

由彼斷故得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阿羅漢。六恒住法界者。謂三種界。

改為:

由彼斷故得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阿羅漢六恒住法。

界者。謂三種界。

註:斷句錯誤。“六恒住法”,《中阿含》譯作六善住處。

(下文)六恒住法。廣說如經。謂成就六種相續住法。

又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三十六》如說阿羅漢得盡智已法為有為無。

 

。覺分補特伽羅今當說。頌曰。

 隨信行等七  復八種應知
 及極七[5]返等  退法等有六

改為:

覺分。補特伽羅今當說。頌曰。

 隨信行等七  復八種應知
 及極七[5]返等  退法等有六

 

。補特伽羅果今當說。頌曰。

 果斷有五種  遍知及清淨
 淨果界菩提  無學由自數

改為:

補特伽羅。果今當說。頌曰。

 

 果斷有五種  遍知及清淨
 淨果界菩提  無學由自數

4. 《顯揚聖教論卷第四》

如是已說。果諸功德今當說。頌曰。
 無量諸解脫  勝處與遍處
 無諍妙願智  無礙解神通
 
改為:
如是已說果。諸功德今當說。頌曰。
 無量諸解脫  勝處與遍處
 無諍妙願智  無礙解神通
 
 
若廣分別如菩薩地應知如是已別說。九事總分別今當說頌曰。
改為:
若廣分別如菩薩地應知如是已別說九事。總分別今當說頌曰。
 
 
   當知前九事  初為二所依
 次二後六種  攝雜染清淨
 染依、差別故  清淨所緣故
 心不流散故  正修方便故
 彼位差別故  言說等因故
 彼果[1]功德故  數次第唯爾
[1] 功=故【宮】【聖】 
【聖】
【宮】
【大】
改為:
   當知前九事  初為二所依
 次二後六種  攝雜染清淨
 染依、差別故  清淨所緣故
 心不流散故  正修方便故
 彼位差別故  言說等因故
 彼果德故  數次第唯爾
註:
《顯揚聖教論頌》
   彼位差別故  言說等因故
 彼果[1]故德故  數次第[2]唯爾
[1] 故=功【明】 
【明】
【大】
 
《大正藏》兩處說法相異。
 
但觀本卷論文:
由二種事攝雜染中。雜染所依故。雜染差別故。
由六種事攝清淨中。清淨境界故。於境界中。心不流散故。
由不散亂。於所緣境。正方便故。正方便者。位差別故。及言說等因故。正方便果故。彼果功德故。
當作 「彼果故德故 」 爲宜。

 

5. 《顯揚聖教論卷第五》

(攝淨義品第二[1]之一)

如是已說。九事淨義今當說。頌曰。

改為:

 

如是已說九事。淨義今當說。頌曰。

6. 《顯揚聖教論卷第六》

六於出生。七於終沒建立者。問有幾種歸趣。
改為:
六於出生。七於終沒。
建立者。
問有幾種歸趣。
 
斷句錯誤。
註:(前文)歸三種分別者。一成就。二建立。三差別。
 
 
問歸趣[3]行云何。答有四種歸趣正行。應知。
改為:
問歸趣正行云何。答有四種歸趣正行。應知。
(正)+行【宋】【元】【明】【宮】
 

7. 《顯揚聖教論卷第七》

[2]以分別者。

改為:

分別者。

以=異【宋】【元】【明】【宮】【聖】

 

註:(前文)學十二種分別者。一差別分別。二生起分別。三轉異分別。

8. 《顯揚聖教論卷第八》

五十三持素[3]恒纜者。

改為:

五十三持素纜者。

恒=怛【宋】【元】【明】【宮】

 

註:素怛纜是專用名詞。

9. 《顯揚聖教論卷第九》

如[2]芽是種子果是莖等。因[3]果即一法亦顯不顯。不應道理。
改為:
如[2]芽是種子果。是莖等因。是即一法。亦顯不顯。不應道理。
果=是【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如芽是種子果。是莖等因。是即一法。亦顯不顯。不應道理。
 

若不起者。則[1]誹撥現量。不應道理。

改為:

若不起者。則撥現量。不應道理。

誹=非【宋】【元】【宮】【聖】,=作【明】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六》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不應道理。

 

10.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

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1]心得自在。[2]瑜伽自在名為清淨。

改為:

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1]心得自在。觀得自在名為清淨。

 

瑜伽=觀得【宋】【元】【明】【宮】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觀得自在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四》 瑜伽第七.顯揚第十云。一者觀得自在

 

又如有一計由自苦身故自惡[3]解脫。或造過惡過惡[*]解脫。

改為:

又如有一計由自苦身故自惡解脫。或造過惡過惡解脫。

解脫=解脫【宋】【元】【明】【宮】*

何必加註。

 

爾時眾生淨不淨業[4]異熟成熟。彼即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改為:

爾時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彼即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異熟=果報【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彼由獲得世間靜慮。世間皆謂是阿羅漢。若有欲得自身富樂所祈果遂者。便往請問。然彼不如實知業果相應緣生道理但見世間日月薄蝕。星度行時。爾時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彼則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11.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一》

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三不違法相。

改為:

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三不違法相。

註:《永樂北藏》、《高麗藏》皆作對治染。

(下文)對治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

 

云何名為三種觀察。一觀察失。二觀察眾會。三觀察善不善。

云何觀察失。謂立論者。

改為:

云何名為三種觀察。一觀察失。二觀察眾會。三觀察善不善。

云何觀察失。謂立論者。

註:諸本皆作 觀察德失。

但據文義及《瑜伽師地論卷第十五》三種觀察者。一觀察得失。二觀察時眾。三觀察善巧及不善巧。

 

並未提及功德、過失。故從《瑜伽師地論》。應作觀察得失

 

12.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二》

復次欲行或有能感善趣。如為欲故造後善業。或有能感惡趣。如以非法攝受諸欲離行。行若毀犯能感惡趣。若無毀犯能感善趣。及作寂滅資糧善行。能感善趣及為寂滅資糧。不善行能感惡趣苦行。由依邪見苦自身故能感惡趣。非苦行能為寂滅資糧及感善趣。順退分行能感退墮。順進分行能感昇進。染污行能感流轉。清淨行能證寂滅。自義行唯令自己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他義行俱令自他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改為:

復次。

欲行。或有能感善趣。如為欲故造後善業。或有能感惡趣。如以非法攝受諸欲。

離行。行若毀犯能感惡趣。若無毀犯能感善趣。及作寂滅資糧。

善行。能感善趣及為寂滅資糧。

不善行。能感惡趣苦行。由依邪見苦自身故能感惡趣。

非苦行。能為寂滅資糧及感善趣。

順退分行。能感退墮。

順進分行。能感昇進。

染污行。能感流轉。

清淨行。能證寂滅。

自義行。唯令自己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他義行。俱令自他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註:斷句錯誤。

(上文)得方便事依處者。有十二種。謂十二種行。一欲行。二離行。三善行。四不善行。五苦行。六非苦行。七順退分行。八順進分行。九染污行。十清淨行。十一自義行。十二他義行。

三理相違故。如有顯示與。四道理相違之義四不定顯示故。如言何故薄伽梵於一種義種種異門差別顯示。
改為:
三理相違故。如有顯示與四道理相違之義。四不定顯示故。如言何故薄伽梵於一種義種種異門差別顯示。
註:斷句錯誤。
《瑜伽師地論卷第八十一》三者道理相違故。如有顯示與四道理相違之義。四者不決定顯示故。如言何故世尊於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差別顯示。
 

14.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四》

若行生已自然住者。彼應常則住成大過。

改為:

若行生已自然住者。彼應常住。則成大過。

 

註:《高麗藏》、《永樂北藏》皆如是。

15.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五》

[3]差別故有四種苦。謂受重擔等苦。位變壞苦。麁重苦。死生苦。

改為:

身等差別故有四種苦。謂受重擔等苦。位變壞苦。麁重苦。死生苦。

身+(等)【宋】【元】【明】【宮】

註:

 

界、緣、身等、趣  種類諦三世
時命品異故  引眾苦差別

16.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六》

或未入正性[5]無生。或已入正性[6]無生。

改為:

或未入正性生。或已入正性生。

無=離【宋】【元】【明】【宮】

無=離【宋】【元】【明】【宮】【聖】*

 

註:正性離生是專用術語。

 

依名遍計。名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色名。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受想行[*]識。名依義遍[3]計。義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色名但於色體種種分別。不了受想行[*]識名但於受想行[*]識體性種種分別。

改為:

依名遍計名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色名。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受想行[*]識名。

依義遍[3]計義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色名但於色體種種分別。不了受想行[*]識名但於受想行[*]識體性種種分別。

註:斷句錯誤。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諸聲聞轉依  厭[2]皆修所得

改為: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諸聲聞轉依  厭修所得

 

皆=背【宋】【元】【明】【宮】【聖】

註:

《顯揚聖教論頌》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厭修所得

 

17.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七》

  九事不思議  由依止五處

 有五種因故  [11]得失俱三種

改為:

   九事不思議  由依止五處

 有五種因故  失俱三種

得=德【宋】【元】【明】【宮】【聖】

 

註:(下文)當知能引三種過失。一起心亂過失。二生非福過失。三不得善過失。若不思議能引三種功德。

德、失,是指功德、過失。而不是得失。

 

當知前四種相建立流轉[6]雜染還滅相。一種[7]當知建立還滅。

改為:

當知前四種相。建立流轉。一種。建立還滅。

 

雜染還滅相=後【宋】【元】【明】【宮】【聖】

當知=相【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一》若略說阿賴耶識。由四種相建立流轉。由一種相建立還滅。

18.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

 [2]得失等營為  名作意等業
改為:
 失等營為  名作意等業
得=德【宋】【元】【明】【宮】【聖】
註:(論文)為造功德過失俱非是思業。
 
隨如是等[3]類無量[4]所受。當知皆名觀待因。
改為:
隨如是。無量道理。當知皆名觀待因。
〔類〕-【宋】【元】【明】【宮】
所受=道理【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八》隨如是等無量道理。應當了知觀待因相。
 
即此種子[5]果生已後。是種所牽引果引發因。
改為:
即此種子所生起果。是後種所牽引果引發因。
 
果生已後是=所生起果是後【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八》即初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因。
 
[6]果生已能為障礙。是名相違因。
改為:
於所生能為障礙。是名相違因。
 
果生已=於所生【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八》於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
 
如是已說一切決擇界事。決擇今當說。
改為:
如是已說一切決擇。界事決擇今當說。
註:斷句錯誤。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九》如是已說界事決擇。於雜染事勝決擇中。煩惱雜染勝決擇。今當先說。

 

19.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九》

麁重有二十種者。一性[4]執麁重。二性煩惱麁重。三性業麁重。

改為:

麁重有二十種者。一性麁重。二性煩惱麁重。三性業麁重。

執=報【宋】【元】【明】【宮】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九》一自性異熟麁重。二自。三自性業麁重。

“報”與“異熟”,同義。

如: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諸不善法所招惡趣[1]報。有漏善法所招善趣[*]報。是名異熟果。

報=異熟【宋】【元】【明】【宮】【聖】*

故“性執麁重”當為“性報麁重”之誤。

 

云何名所行。答謂三摩地境界若過此境定不能知。

改為:

 

云何名所行。答謂三摩地境界若過此境定不能知。

20. 《顯揚聖教論卷第二十》

九種事者。一假立有情事。二彼所受用事。三彼[5]受生事。四彼生已住事。五彼染污清淨事。六彼種種差別事。七能說者事。八所說法事。九眾會事。

改為:

九種事者。一假立有情事。二彼所受用事。三彼生起事。四彼生已住事。五彼染污清淨事。六彼種種差別事。七能說者事。八所說法事。九眾會事。

受生=生起【宋】【元】【明】【宮】【聖】

註:《解深密經卷第五》

「云何九事?一者、施設有情事;二者、彼所受用事;三者、;四者、彼生已住事;五者、彼染淨事;六者、彼差別事;七者、能宣說事;八者、所宣說事;九者、諸眾會事。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八》

云何九事。一者施設有情事。二者彼所受用事。三者。四者彼生已住事。五者彼染淨事。六者彼差別事。七者能宣說事。八者所宣說事。九者諸眾會事。

 

十九[1]此[2]固事。二十攝賢聖[3]品事。二十一攝賢聖[4]品所遠離事。

改為:

十九事。二十攝賢聖事。二十一攝賢聖眷屬事。

 

[1]此=彼【宋】【元】【明】【宮】【聖】 

[2]固=窂【宮】【聖】

[3] 品=行【宋】【元】【明】【宮】【聖】

[4] 品所遠離=行眷屬【宮】【聖】

 

註:《解深密經卷第五》彼堅牢事,攝聖行事,攝聖行眷屬事。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八》彼堅牢事。攝聖行事。攝聖[3]品眷屬事。

 

[3]品=行【宋】【元】【明】【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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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ETA Maha 吳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