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顯揚聖教論卷第一》
2. 《顯揚聖教論卷第二》
3. 《顯揚聖教論卷第三》
三[1]法界無量作意。謂諸菩薩乃至思惟十方無量世界一切諸法自相共相。
改為:
三界法無量作意。謂諸菩薩乃至思惟十方無量世界一切諸法自相共相。
註:法界=界法【宋】【元】【明】【宮】
已受尸羅已聞正法。已增長捨已[1]直正見。
改為:
已受尸羅已聞正法。已增長捨。已具正見。
註:直=具【宋】【元】【明】【宮】
由彼斷故得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阿羅漢。六恒住法界者。謂三種界。
改為:
由彼斷故得阿羅漢諸漏永盡。乃至廣說。阿羅漢六恒住法。
界者。謂三種界。
註:斷句錯誤。“六恒住法”,《中阿含》譯作六善住處。
(下文)六恒住法。廣說如經。謂成就六種相續住法。
又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第三十六》如說阿羅漢得盡智已六恒住法為有為無。
隨信行等七 復八種應知
及極七[5]返等 退法等有六
改為:
隨信行等七 復八種應知
及極七[5]返等 退法等有六
果斷有五種 遍知及清淨
淨果界菩提 無學由自數
改為:
果斷有五種 遍知及清淨
淨果界菩提 無學由自數
4. 《顯揚聖教論卷第四》
5. 《顯揚聖教論卷第五》
(攝淨義品第二[1]之一)
如是已說。九事淨義今當說。頌曰。
改為:
如是已說九事。淨義今當說。頌曰。
6. 《顯揚聖教論卷第六》
7. 《顯揚聖教論卷第七》
轉[2]以分別者。
改為:
轉異分別者。
以=異【宋】【元】【明】【宮】【聖】
註:(前文)學十二種分別者。一差別分別。二生起分別。三轉異分別。
8. 《顯揚聖教論卷第八》
五十三持素[3]恒纜者。
改為:
五十三持素怛纜者。
恒=怛【宋】【元】【明】【宮】
註:素怛纜是專用名詞。
9. 《顯揚聖教論卷第九》
若不起者。則[1]誹撥現量。不應道理。
改為:
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不應道理。
誹=非【宋】【元】【宮】【聖】,=作【明】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六》若不起者。則非撥現量。不應道理。
10.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
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1]心得自在。[2]瑜伽自在名為清淨。
改為:
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1]心得自在。觀得自在名為清淨。
瑜伽=觀得【宋】【元】【明】【宮】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妄計清淨論者。謂如有一若沙門若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我解脫心得自在。觀得自在。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四》 瑜伽第七.顯揚第十云。一者若我解脫。心得自在。觀得自在。
又如有一計由自苦身故自惡[3]解脫。或造過惡過惡[*]解脫。
改為:
又如有一計由自苦身故自惡解脫。或造過惡過惡解脫。
解脫=解脫【宋】【元】【明】【宮】*
何必加註。
爾時眾生淨不淨業[4]異熟成熟。彼即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改為:
爾時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彼即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異熟=果報【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彼由獲得世間靜慮。世間皆謂是阿羅漢。若有欲得自身富樂所祈果遂者。便往請問。然彼不如實知業果相應緣生道理但見世間日月薄蝕。星度行時。爾時眾生淨不淨業果報成熟。彼則計為日月等作。復為信樂此事者。建立顯說。
11.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一》
改為:
註:《永樂北藏》、《高麗藏》皆作對治雜染。
(下文)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
云何名為三種觀察。一觀察德失。二觀察眾會。三觀察善不善。
云何觀察德失。謂立論者。
改為:
云何名為三種觀察。一觀察得失。二觀察眾會。三觀察善不善。
云何觀察得失。謂立論者。
註:諸本皆作 觀察德失。
但據文義及《瑜伽師地論卷第十五》三種觀察者。一觀察得失。二觀察時眾。三觀察善巧及不善巧。
並未提及功德、過失。故從《瑜伽師地論》。應作觀察得失。
12.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二》
復次欲行或有能感善趣。如為欲故造後善業。或有能感惡趣。如以非法攝受諸欲離行。行若毀犯能感惡趣。若無毀犯能感善趣。及作寂滅資糧善行。能感善趣及為寂滅資糧。不善行能感惡趣苦行。由依邪見苦自身故能感惡趣。非苦行能為寂滅資糧及感善趣。順退分行能感退墮。順進分行能感昇進。染污行能感流轉。清淨行能證寂滅。自義行唯令自己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他義行俱令自他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改為:
復次。
欲行。或有能感善趣。如為欲故造後善業。或有能感惡趣。如以非法攝受諸欲。
離行。行若毀犯能感惡趣。若無毀犯能感善趣。及作寂滅資糧。
善行。能感善趣及為寂滅資糧。
不善行。能感惡趣苦行。由依邪見苦自身故能感惡趣。
非苦行。能為寂滅資糧及感善趣。
順退分行。能感退墮。
順進分行。能感昇進。
染污行。能感流轉。
清淨行。能證寂滅。
自義行。唯令自己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他義行。俱令自他生善趣引昇進證寂滅。
註:斷句錯誤。
(上文)得方便事依處者。有十二種。謂十二種行。一欲行。二離行。三善行。四不善行。五苦行。六非苦行。七順退分行。八順進分行。九染污行。十清淨行。十一自義行。十二他義行。
14.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四》
若行生已自然住者。彼應常則住成大過。
改為:
若行生已自然住者。彼應常住。則成大過。
註:《高麗藏》、《永樂北藏》皆如是。
15.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五》
[3]身差別故有四種苦。謂受重擔等苦。位變壞苦。麁重苦。死生苦。
改為:
身等差別故有四種苦。謂受重擔等苦。位變壞苦。麁重苦。死生苦。
身+(等)【宋】【元】【明】【宮】
註:
界、緣、身等、趣 種類諦三世
時命品異故 引眾苦差別
16.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六》
或未入正性[5]無生。或已入正性[6]無生。
改為:
或未入正性離生。或已入正性離生。
無=離【宋】【元】【明】【宮】
無=離【宋】【元】【明】【宮】【聖】*
註:正性離生是專用術語。
依名遍計。名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色名。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受想行[*]識。名依義遍[3]計。義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色名但於色體種種分別。不了受想行[*]識名但於受想行[*]識體性種種分別。
改為:
依名遍計名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色名。不了物體但知種種分別受想行[*]識名。
依義遍[3]計義自性者。如有計執。不了色名但於色體種種分別。不了受想行[*]識名但於受想行[*]識體性種種分別。
註:斷句錯誤。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諸聲聞轉依 厭[2]皆修所得
改為: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諸聲聞轉依 厭背修所得
皆=背【宋】【元】【明】【宮】【聖】
註:
《顯揚聖教論頌》
聲聞有二種 趣寂趣菩提
依止變化身 趣無上正覺
諸聲聞轉依 厭背修所得
17.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七》
九事不思議 由依止五處
有五種因故 [11]得失俱三種
改為:
九事不思議 由依止五處
有五種因故 德失俱三種
得=德【宋】【元】【明】【宮】【聖】
註:(下文)當知能引三種過失。一起心亂過失。二生非福過失。三不得善過失。若不思議能引三種功德。
德、失,是指功德、過失。而不是得失。
當知前四種相建立流轉[6]雜染還滅相。一種[7]當知建立還滅。
改為:
當知前四種相。建立流轉。後一種相。建立還滅。
雜染還滅相=後【宋】【元】【明】【宮】【聖】
當知=相【宋】【元】【明】【宮】【聖】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一》若略說阿賴耶識。由四種相建立流轉。由一種相建立還滅。
18.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
19.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九》
麁重有二十種者。一性[4]執麁重。二性煩惱麁重。三性業麁重。
改為:
麁重有二十種者。一性報麁重。二性煩惱麁重。三性業麁重。
執=報【宋】【元】【明】【宮】
註:《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九》一自性異熟麁重。二自性煩惱麁重。三自性業麁重。
“報”與“異熟”,同義。
如:
《顯揚聖教論卷第十八》諸不善法所招惡趣[1]報。有漏善法所招善趣[*]報。是名異熟果。
報=異熟【宋】【元】【明】【宮】【聖】*
故“性執麁重”當為“性報麁重”之誤。
聞云何名所行。答謂三摩地境界若過此境定不能知。
改為:
問云何名所行。答謂三摩地境界若過此境定不能知。
20. 《顯揚聖教論卷第二十》
九種事者。一假立有情事。二彼所受用事。三彼[5]受生事。四彼生已住事。五彼染污清淨事。六彼種種差別事。七能說者事。八所說法事。九眾會事。
改為:
九種事者。一假立有情事。二彼所受用事。三彼生起事。四彼生已住事。五彼染污清淨事。六彼種種差別事。七能說者事。八所說法事。九眾會事。
受生=生起【宋】【元】【明】【宮】【聖】
註:《解深密經卷第五》
「云何九事?一者、施設有情事;二者、彼所受用事;三者、彼生起事;四者、彼生已住事;五者、彼染淨事;六者、彼差別事;七者、能宣說事;八者、所宣說事;九者、諸眾會事。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八》
云何九事。一者施設有情事。二者彼所受用事。三者彼生起事。四者彼生已住事。五者彼染淨事。六者彼差別事。七者能宣說事。八者所宣說事。九者諸眾會事。
十九[1]此堅[2]固事。二十攝賢聖[3]品事。二十一攝賢聖[4]品所遠離事。
改為:
十九彼堅牢事。二十攝賢聖行事。二十一攝賢聖行眷屬事。
[1]此=彼【宋】【元】【明】【宮】【聖】
[2]固=窂【宮】【聖】
[3] 品=行【宋】【元】【明】【宮】【聖】
[4] 品所遠離=行眷屬【宮】【聖】
註:《解深密經卷第五》彼堅牢事,攝聖行事,攝聖行眷屬事。
《瑜伽師地論卷第七十八》彼堅牢事。攝聖行事。攝聖[3]品眷屬事。
[3]品=行【宋】【元】【明】【宮】
RE:《顯揚聖教論》斷句等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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