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廣論》中的一處錯誤。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二十三》
第二、抉擇無我。補特伽羅假施設事,謂五蘊、地等六界、眼等六處,是名為法,彼自性空名法無我。
改爲:
第二、抉擇法無我。補特伽羅假施設事,謂五蘊、地等六界、眼等六處,是名為法,彼自性空名法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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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底下科判: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22:「第三、依此能破於相續中生見之理。分三:一、决擇補特伽羅無我;二、决擇法無我;三、修習此見淨障之理。初又分三:一、正决擇我無自性;二、顯由此成我所無性;三、此諸正理於餘例明。初又分二:一、立喻;二、合義。今初」(CBETA, B10, no. 67, p. 759b16-18)
 
及前後內文: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23:「第二、抉擇無我。補特伽羅假施設事,謂五蘊、地等六界、眼等六處,是名為法,彼自性空名法無我。决擇此理雖有多種,《入中論》中以破四生决擇諸法皆無自性,《釋論》說彼為法無我,故於此中當略宣說。」(CBETA, B10, no. 67, p. 765b4-6)
 
贊同,原書在「第二、抉擇無我」之間漏一「法」字。

 

CBETA Maha 吳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