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fertw - 周五, 2017/07/21 - 10:03
《雜阿含經》卷11:「不可意故,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CBETA, T02, no. 99, p. 78, b11-12)。
印順導師在《會編》上冊,383頁,註4,建議改作:「不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雜阿含282經》卷11:「
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故,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CBETA, T02, no. 99, p. 78, b9-17)。
因此,導師的建議相當合理。
《會編》的標點為:「
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
標點時,將「正念正智」斷開,為明智之舉,以免讀者誤以為要「厭離正念正智」。
討論區:
云何為聖法、律覺見跡
Yifertw
RE:云何為聖法、律覺見跡
參考資料
建議。參考資料作:
印順導師《雜阿含經論會編》上冊,381 頁:「云何為聖法律學見跡」?
及此處的「註 7」:「學」,原本作「覺」,依『中部』及『論』義改,下例。
我的資料,請引用此處,較完整、也較正式;(https://www.academia.edu/34003389/Rendering_SA_282_%E8%A9%AE%E9%87%8B_%E...)
Yifertw
RE:參考資料
OK。
RE:《雜阿含282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