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法念處經卷第一·十善業道品第一》一處用字探討

《正法念處經卷第一·十善業道品第一》
云何偷盜得果報少?彼見聞知或天眼見:他物他攝、自意盜取,如是偷盜成就滿足。若是[10]法,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若為病急,若為飢急;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
[10] 王【大】=三【宮】

探討:
其中“若是王法”,當為“若是三法”。
像這樣的三法:(第一)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第二)若為病急;(第三)若為飢急。(其中第一)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
若作“王法”,前後皆無相應詞句,令人費解。

(下文)
若惡知識近住之人,與彼相隨,則行偷盜,有下、中、上。何者為下?謂王法等,如前所說。何者為中?非福田所,偷盜彼物,此盜為中。何者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盜,是則為上。
其中“王法”,當作“三法”。

 

 

 

 

 

身外有乾坤好:

感謝來函。《正法念處經》卷第一有兩處「王法」,宮本僅第一處作「三法」。

T17n0721_p0002c04║偷盜成就滿足。若是[10],為饒益尊父母、

T17n0721_p0004c11║中、上。何者為下?謂等,如前所說。何者

「法」當為普世準則,而非作例外解。《大寶積經》卷80:「我今取以養父母,是故不名為偷盜。」(T11, no. 310, p. 462c25)是一種對例外的說明,可能是當時當地的規定如此。「若為病急,若為飢急」亦復如是。「王法」似乎未必不妥,敬請鑒察。

CBETA 張伯雍

《正法念處經卷第二十八》
云何不盜?乃至入於塔廟,若有供養佛塔燈明,不以此光,營作眾事,亦不取煙,以為書墨,微細之罪,悉皆畏懼,是名不盜。
《正法念處經卷第二十九》
云何不盜?不以盜心,取人草土,乃至微細,亦不故取,乃至他人所有書記,不以盜心書寫自用,是名不盜。
《正法念處經卷第三十》
云何不盜?如是善人修行善業,不知厭足,於一切處不行偷盜,乃至草木泥土,自既不取,亦不教他。設有大熱,不奪他蔭,不令他人住於日中,自受蔭處。自有勢力亦不奪他,不教他人,見他作者勸令不作,乃至蔭涼亦不偷盜,微細之事皆不偷盜。是名不盜。
《正法念處經卷第三十一》
若行道路,有諸賊軍破壞村柵,或畏官軍逃避村柵入此村中,乃至不取糠秸草葉,信業果報而生怖畏,非畏王法,是名不盜。
《正法念處經卷第三十二》
云何不偷盜?不以盜心取他草葉;若曠野中種種果菜,故村聚落,疑他所護亦不故取,是名不盜。
《正法念處經卷第三十五》
云何不盜?云何捨盜?見於微細業之果報而生怖畏。是持戒人,若河池岸邊,或於異處,見有楊枝,或有蜜漿,為施行人,是人渴乏,不取不飲,以慈心故。是名不盜。

若是王者,或見曠野征伐得財,恐犯偷盜,不受其分。是名不盜。

若於行路,乃至不以盜心,取他草葉,是名不盜。

《大智度論卷第十三》
不與取者,知他物,生盜心,取物去,離本處,物屬我,是名盜。

若不作,是名不盜。

 

 

 

借光、奪蔭於“王法”,不名為盜,尚且不為,何況其它。

《大寶積經卷第八十》

又復重念作鸚鵡, 取人稻穀養二親,

稻主執我生瞋恚: 『云何盜我熟苗稼?』

我即報言:『汝種時,云施一切眾生等。

我今取以養父母, 是故不名為偷盜。』

其中並無“王法”二字,是菩薩本生故事。

如此釋經,佛法僧物,微少偷盜,當不為罪,何上之有?

身外有乾坤,我覺得你誤會的經文了,就妳說的第一則校勘來說,長阿含經就有一個例子,

《長阿含經》卷13:「說[20]王不要論無益之言」(CBETA, T01, no. 1, p. 87, b16)
[20]王=三【宋】【元】【明】。

「王」或「三」,在各藏經都有,就傳抄上,這兩個字就差中間一豎,是「王」或「三」,還是要回到經文前後看了之後才能比較確認,我們可以質疑懷疑另外一個校勘的可能性,但是帶入經文,總要說的通,「不是你我說的通就好」,任何佛弟子念的開經偈「願解如來真實義」,不是「願解自己的意思」,如果只是學者,那就是用種種的資料來證明是「三」非「王」,但仍舊要觀察前後文義,才能確定,資料可能本身就錯,以錯改正就對?

你所引的經文應為「王」不為「三」的理由我認為首先,若是三,世尊在講述前會先說一個數字,然後再個別開演一、二、三為何,不會突然冒出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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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念處經》卷1〈1 十善業道品(一-二)〉云何偷盜成就滿足云何偷盜得果報少彼見聞知或天眼見他物他攝自意盜取如是偷盜成就滿足若是[10]王法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若為病急若為飢急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又復偷盜得果報少謂偷盜已專心懺悔既懺悔已後更不作遮他偷盜教不盜戒示其善道令住善法遠離偷盜如是[11]盜業不具足滿何業具足若人偷盜彼偷盜人若誑惑他屏處思量作欺誑事[12]秤治物作惡業行如是種種此業具足云何成業若他攝物知已盜取如是成業何業具足作已隨喜樂行多作向他讚說又復教他善戒者盜此業具足如是三業具足不[13]餘偷盜業得果報少而不決定」(CBETA 2022.Q4, T17, no. 721, p. 2c1-17)[10] 王【大】,三【宮】。 [11] 盜【大】,道【明】。 [12] 秤【大】,稱【明】。 [13] 減【大】,滅【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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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你看了校勘認為是三,然後認為是:

一、若是[10]法,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

二、若為病急

三、若為飢急

是故為三。

但若把這整段經文拿來看,就知道「三」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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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偷盜成就滿足云何偷盜得果報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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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要解釋什麼事情滿足偷盜,何者雖然偷盜但是果報少。

然後世尊直接指明:他物他攝自意盜取如是偷盜成就滿足

後面就是解釋什麼是偷盜但是果報少。

第一句話就是:若是[10]王法

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若為病急若為飢急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

再來我們要稍微把文字挪動一下:

 

若是[10]

若為病急,

若為飢急

為饒益尊父母、病人、緣覺、羅漢、阿那含人、斯陀含人、須陀洹等

彼為饒益,如是偷盜,得果報少,盜業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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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清楚一點,也就是當你為了饒益父母、病人和聖者而行了偷盜,這樣的雖然也是偷盜,得到的果報較少,不具備盜業,乃至於父母、病人、聖者因為病急、飢急的原因而去偷盜,那麼這樣雖然是偷盜(世尊沒說你為了饒益他人去偷盜就不是偷盜,而是這樣的偷盜是為了饒益他人,得到的果報少,盜業不具),後面就說明盜業具足和不具足的經文。

所以,這裡說是三法,實在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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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念處經》卷1〈十善業道品 1〉:「云何偷盜樂行多作?云何樂行多作盜已,墮於地獄?此惡戒人,性自偷盜近惡知識。若惡知識近住之人,與彼相隨,則行偷盜,有下、中、上。何者為下?謂王法等,如前所說。何者為中?非福田所,偷盜彼物,此盜為中。何者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盜,是則為上。彼佛、法、僧,若盜僧物,佛、法能淨;盜佛、法物,僧不能淨。若盜眾僧現食用物,墮大地獄,頭面在下;若取屬僧所常食物,則墮無間阿鼻地獄,寬廣闇等,以重福田,微少偷盜。以有心念,樂行多作,彼少偷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復懺悔,不生隨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若偷盜人,無量方便而行偷盜,以如是故名為偷盜。」(CBETA, T17, no. 721, p. 4, c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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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王法等」就是前面所說的,而「王法」就是指當時印度各國的法律。

你所引述大寶積經的偈,該偈中,你忽略了一個重點,而那個重點,是符合世尊在正法念處經中所言的:「我今取以養父母」,符合正法念處經的這段經文:「若是王法為饒益尊父母」

偷盜在世間法律上本來就是犯法,但是這樣做是為了饒益父母,雖然犯法,情有可原。

所以稻主一聽到鸚鵡這麼做就說:

稻主即時生歡喜:  『我是禽獸汝為人。
 善哉鸚鵡有智慧,  能懷孝養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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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隻小鳥都懂得孝養父母,為了成就鸚鵡,就讓他取稻了。

你這句話「 如此釋經,佛法僧物,微少偷盜,當不為罪,何上之有?

看起來不像是經文,經文是這樣:

《正法念處經》卷1〈十善業道品 1〉:

「何者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盜,是則為上。

彼佛、法、僧,若盜僧物,佛、法能淨;

盜佛、法物,僧不能淨。

若盜眾僧現食用物,墮大地獄,頭面在下;

若取屬僧所常食物,則墮無間阿鼻地獄,寬廣闇等,以重福田,微少偷盜。

以有心念,樂行多作,彼少偷盜,墮於地獄、畜生、餓鬼。

若復懺悔,不生隨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

若偷盜人,無量方便而行偷盜,以如是故名為偷盜」(CBETA, T17, no. 721, p. 4, c12-21)

並沒有有所謂「佛法僧物,微少偷盜,當不為罪,何上之有」。

第一、我用的是探討,不是確認。
你認為“三”是“王”之誤,但反過來也可以說“王”是“三”之誤。

“我認為首先,若是三,世尊在講述前會先說一個數字,然後再個別開演一、二、三為何,不會突然冒出個數字。”
借用你的觀點:「願解如來真實義」,不是「願解自己的意思」

第二、你對“王法”的解釋,引用《大寶積經》菩薩本生的故事,用大乘經文,解釋小乘經,是否合適,暫且不論,而其中並無與“王法”相關之語。
對於偈頌,斷章取義,“我今取以養父母,是故不名為偷盜。”前提是:“我即報言汝種時,云施一切眾生等。”

並無“王法”一說。

如此長篇大論,並未對“若是王法”中的“王法”二字,作出定解。

這也是我在此探討的初衷。

第三、至於「佛法僧物,微少偷盜,當不為罪,何上之有」
將《大寶積經》中的偈頌,略改幾字:

三寶執我生瞋恚: 『云何盜我三寶物?』

我即報言:『汝昔時,云利一切眾生等。

我今亦是一眾生, 是故不名為偷盜。』

三寶都懂利益眾生,為了成就眾生,就讓他取“三寶物”了。

如此“何上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