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勘誤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謂如一佛於三無數劫。修[1]六波羅蜜多得圓滿故。證得無上正等菩提。餘佛亦爾故名平等。」(CBETA 2022.Q4, T27, no. 1545, p. 85a21-24)[1] 六【大】,四【宮】。 

 

此處當作「四」。可參考:

 

《阿毘曇毘婆沙論》卷10:「答曰:即彼經說,以三事故等:過去世積行皆等、所得法身皆等、利世間皆等。過去世積行皆等者,如一佛於三阿僧祇劫行四波羅蜜,然後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諸佛皆爾。」(CBETA 2022.Q4, T28, no. 1546, p. 70c25-29)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25:「問若爾何故施設論說諸佛功德一切平等。答由三事故。一修行等。謂一切佛皆三大劫阿僧企耶修四波羅蜜多圓滿得無上菩提故。」(CBETA 2022.Q4, T27, no. 1545, p. 131b14-17)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7:「問如契經說。菩薩經三劫阿僧企耶。修行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此是何等劫耶。」(CBETA 2022.Q4, T27, no. 1545, p. 890c9-11)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8:「問如說菩薩經三劫[1]阿僧企[2]耶。修四波羅蜜多而得圓滿。謂施波羅蜜多。戒波羅蜜多。精進波羅蜜多。般若波羅蜜多。當言於何時分修何波羅蜜多而得圓滿。」(CBETA 2022.Q4, T27, no. 1545, p. 892a26-29)[1] 阿僧企【大】下同,阿僧仚【聖】下同。 [2] 耶【大】下同,邪【聖】下同。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8:「如是說者。此等所說皆依一時。一行增上說為圓滿。如實義者。得盡智時此四波羅蜜多方得圓滿。外國師說。有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忍靜慮。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後二波羅蜜多即前四所攝。謂忍攝在戒中。靜慮攝在般若。戒慧滿時即名彼滿故。復有別說。六波羅蜜多。謂於前四加聞及忍。若時菩薩能遍受持如來所說十二分教。齊此聞波羅蜜多名為圓滿。若時菩薩自稱忍辱被羯利王割截支體。曾無一念忿恨之心。反以慈言誓饒益彼。齊此忍波羅蜜多名為圓滿。此二亦在前四中攝。忍如前說聞攝在慧。雖諸功德皆可名為波羅蜜多。而依顯了增上義說。故[6]唯有四。」(CBETA 2022.Q4, T27, no. 1545, p. 892b19-c4)[6] 唯【大】下同,惟【宋】【元】【明】【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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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好:

感謝來函指正。參考此處浮陀跋摩共道泰等別譯

《阿毘曇毘婆沙論》卷10:「以三事故等:過去世積行皆等、所得法身皆等、利世間皆等。過去世積行皆等者,如一佛於三阿僧祇劫行波羅蜜,然後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諸佛皆爾。」(T28, no. 1546, p. 70c26-29)

與宮本所作「波羅蜜」相同。茲依宮本修訂為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7:「謂如一佛於三無數劫。修[1][六>四]波羅蜜多得圓滿故。」(T27, no. 1545, p. 85a22-23)

CBETA 張伯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