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校注中的異體字及修訂用字與底本用字的呈現問題

在CBETA2016中,《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34:「時多求王至國邊邑。編草作[1]屨以自存活。」(CBETA, T27, no. 1545, p. 176, a4) [1][屢>屨]=屣【宋】【元】【明】【宮】。
選擇呈現底本用字時還是「屨」,不知是不是我電腦的問題。
另外,2014版的校注是這樣的:[屢=[屨-婁+走]【三宮】]。查原本應是[屨-婁+走],而不是「屣」。可不可以保持原來的字型?如果實在有必要改動,另加注解可能好一些吧。
討論區:

婆沙論中還有好幾處這樣的校注:羯剌藍[(刺=剌【…】)]。似應爲:羯刺[刺>剌]藍[(刺=剌【…】)]。

"對治諦愚故立苦業滅道智",查高麗藏,業字是集字之誤。http://kb.sutra.re.kr/ritk_eng/searchExt/index.jsp?kcode=K0952&ksub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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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此處:

T27n1545_p0547b13║法愚故立世俗智。對治諦愚故立苦
T27n1545_p0547b14║道智。是名八智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
 
大正藏作「業」字,有誤;高麗藏(K0952V26P0805c16)作「集」,正確。我們會依高麗藏予以修訂。
 
又,類似的錯誤亦發生在卍續藏這裡:
 
X26n0547_p0844b18║無苦滅道無智亦無得以無所得故菩提薩埵依
X26n0547_p0844b19║般若波羅蜜多故。
 
我們也會修訂作「集」。
 
CBETA Maha 吳寶原 

 

謝謝!另外:
俱舍論記:「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竝。」查續藏,「此知可竝」應是「此竝可知」。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2〈分別業品 4〉:「偈曰。身作。釋曰。是六種業道。」查麗藏,「身作」應是「自作」。這樣文義通順。
學習中偶爾看到的,在這裏貼出來可以嗎?

俱舍論疏:「長養力然防異熟故。」續藏注:「然疑能。」

希望能在保持與紙版一致的前提下加注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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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疏:「長養力然防異熟故。」續藏注:「然疑能。」

新纂卍續藏 X52_p0580a17 是有個「然疑能」的註解,但這裡前後文意我個人還無法把握,若有進一步的合理解釋,我們會予以參考。又,你查到的續藏出處,我這邊不好找,方便的話,請把出處「冊、頁、欄、行」資訊寫上,這樣我比較好做確認。謝謝!

希望能在保持與紙版一致的前提下加注解,謝謝!

理論上,在 CBReader 中,使用者可以自行設定要讀「底本用字」或是「修訂用字」。不過,若是原書該字有校勘,而 CBETA 對原書該字有修訂,則目前無法呈現「底本用字」——這是我們下一個版本一定要克服的程式(標記設計)問題。

CBETA Maha 吳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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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逐筆對照原書,底下這兩筆在呈現上不理想:
 
T27n1545_p0387c07║謂有有情未可分別是男是女。如羯[1]
T27n1545_p0519a05║念此生羯[2]藍位。次復憶念入母胎位。次
 
其實我們在標記上是有做修訂標記,如下:
 
T27n1545_p0387c07_##謂有有情未可分別是男是女。如羯[01][刺>剌]
T27n1545_p0519a05_##念此生羯[02][刺>剌]藍位。次復憶念入母胎位。次
 
只是在呈現上沒有表達出修訂樣式(而是呈現修訂用字),這是我們在程式方面還要努力的地方。
 
CBETA Maha 吳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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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BETA2016中,《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34:「時多求王至國邊邑。編草作[1]屨以自存活。」(CBETA, T27, no. 1545, p. 176, a4) [1][屢>屨]=屣【宋】【元】【明】【宮】。
選擇呈現底本用字時還是「屨」,不知是不是我電腦的問題。
選擇呈現底本用字時」,我這邊「看到」以及「引用複製」出來的資料是這樣:
 
  •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34:「時多求王至國邊邑。編草作[1]以自存活。」(CBETA, T27, no. 1545, p. 176, a4)[1]=屣【宋】【元】【明】【宮】。
 
以上,是符合底本狀況的。
另外,2014版的校注是這樣的:[屢=[屨-婁+走]【三宮】]。查原本應是[屨-婁+走],而不是「屣」。可不可以保持原來的字型?如果實在有必要改動,另加注解可能好一些吧。
你把「缺字顯示順序」調整為「UnicodeEXT/組字式/通用字」,就可以看到:
 
  • [0176001] [屨-婁+走]【宋】【元】【明】【宮】
 
因為[屨-婁+走]字沒有 Unicode 字元,所以系統內定是採用通用字「」。
 
或許,從這個案例,我們也該思考:是否校勘用字不應採用通用字?
CBETA Maha 吳寶原 

 

「屨」是「修訂用字」。選擇「呈現底本用字」時,應該是這樣吧: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34:「時多求王至國邊邑。編草作[1]屢以自存活。」(CBETA, T27, no. 1545, p. 176, a4)[1]屢=[屨-婁+走]【宋】【元】【明】【宮】。

用「屣」字即可,不需用[1]屢=[屨-婁+走]【宋】【元】【明】【宮】。只是造字的右邊不知為何與「走」不同。

 

 

Yife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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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鼻舌身識.不善無記.此知可竝。」查續藏,「此知可竝」應是「此竝可知」。
的確,X52_p0041a05 作「此竝可知」,我們會依之修訂大正藏 T41n1821_p0036b04 的「此知可竝」。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卷12〈分別業品 4〉:「偈曰。身作。釋曰。是六種業道。」查麗藏,「身作」應是「自作」。這樣文義通順。
高麗藏 K27n0953_p0333a20 作「自作」,贊同依高麗藏修訂。
學習中偶爾看到的,在這裏貼出來可以嗎?
非常歡迎!非常感謝!
CBETA Maha 吳寶原